宁夏洗钱案例宣传 | ②宁夏谭某涉金融诈骗洗钱典型案例

作者:阿星pos机 来源:阿星pos机 发布时间:2024-03-21 10:04 访问量:

近年来,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严格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,加强与公检法部门协作配合,大力推动洗钱案件以《刑法》第191条洗钱罪宣判,取得了积极成效。本文以“宁夏谭某涉金融诈骗洗钱案”警示说法,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提升洗钱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,远离洗钱犯罪。

01
基本案情
上游犯罪

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,被告刘某(已判刑)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以购买手机为由骗取某消费金融公司贷款。谭某明知刘某贷款为金融诈骗犯罪所得,仍通过转账方式协助刘某将骗取的贷款转移。谭某利用其经营的手机店银行账户,协助刘某多次转账57335元,从中获利5716元。

洗钱犯罪

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,刘某虚构分期购买手机业务,以马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在谭某经营的中卫市某手机店申请分期贷款,骗取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,贷款发放至谭某经营的手机店账户后,谭某多次将刘某骗取的贷款57335元通过微信转账等网络支付方式转给刘某,并从中获利5716元。


02
诉讼过程
诉讼过程


2021年11月,宁夏某市公安局以谭某涉嫌洗钱罪进行立案调查,2022年5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公诉。2022年5月24日,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谭某犯洗钱罪,判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。依法追缴被告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716元,上缴国库。在法定上诉期限内,谭某未提起上诉,判决书于2022年6月7日正式生效。


03
案件启示

(一)推动相关嫌疑人以洗钱罪立案侦查,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。

谭某是刘某的朋友,其明知刘某钱款为金融诈骗犯罪所得。对其掩饰、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属于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有明确的认识,仍通过转账方式,利用自己手机店账户中转,协助刘某将骗取的贷款转移。属于《刑法》第191条洗钱罪第一款第(一)、(三)项规定的情节,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6千元。对谭某以洗钱罪立案侦查,有效斩断了上游犯罪分子的资金通道,追缴和没收了上游违法犯罪所得,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。

(二)作为普通老百姓,如何防范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?

1.普法知法学法,增强警惕性,远离犯罪分子,避免掉入洗钱犯罪陷阱。

2.保护好个人信息,不要出租、出借、出卖自己的身份证件,银行账户、微信账户、支付宝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。

3.不要用自己的支付结算账户为他人接收、转移资金,更不要为他人多次提现、存现。

4.不要配合他人,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采取非常态交易方式进行典当、租赁、买卖、投资、交易虚拟币等行为。

5.不要替他人跨境转移资产。

6.不要为他人注册皮包公司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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